中共37000cm威尼斯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经2023年6月13日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院内各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物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院内各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做好有入党意愿师生的接收,不断提高入党申请人的数量。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以手写书面形式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称《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需在档案中书面留存[i]。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入党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人的理想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尤其要重点审查入党申请书内容是否贴切本人实际情况,有无抄袭的情况。
第九条 党支部审查入党申请书合格后,应当及时通知入党申请人,并指导其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暨接收入党申请后的党组织谈话记录表》[ii]中的入党申请人登记栏,并录入党支部的入党申请人名册,一个月内报学院党委备案。同时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支部内的正式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的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对入党申请人基本现实表现情况及入党动机作进一步了解,谈话时需做好谈话记录,并将其规范记录在《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暨接收入党申请后的党组织谈话记录表》中的接收入党申请后的党组织谈话记录栏。
第十条 党支部在完成接收入党申请后的谈话后,应当指导入党申请人在学院官网党建栏目规范下载打印《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iii],并指导其规范填写入党申请阶段的相应内容。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及时讨论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一般情况下,未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应从团组织中推优产生,应符合一年以上团龄(对于年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应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产生产生),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还需满足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已经完成党组织接收入党申请后的谈话,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材料(含团组织推优材料[iv]和党员推荐材料[v])要在档案中以书面形式留存。
第十一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一并上报学院党委备案。支委会讨论研究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学院党委将根据各党支部新增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为各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vi],各支部要认真指导支部内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规范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基本信息栏,并由党支部委员会认真填写其中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意见一栏。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可以同时担任五名以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应当严格管理支部内的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通过培养联系人掌握积极分子日常表现等。同时学院党委也将依托学院分党校为载体,以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主题教育、专题集中培训等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同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量化,量化数据作为后期积极分子推优参加党课、选拔发展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察较为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将推荐参加《中国共产党基础知识》课程培训,由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党校对积极分子进行统一培训并考核,通过党校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课考核合格者,颁发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培训结业证书[vii]。未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党课结业证,不能被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自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起,需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思想汇报》[viii]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向党组织反映本季度自己的真实思想情况。党支部指定的两名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如实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考察情况栏。学院党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院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于入党材料齐全规范的积极分子,由转入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的党组织意见》[ix],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在三个月内不能补齐相关入党材料或相关身份证明,则积极分子身份不被认可。对从我院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相关转接手续,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关系转接)装档材料清单》[x]。无特殊情况,自转出之日三个月不办理相关转接手续,且经学院党委、党支部、培养联系人等多方联系后仍置之不理的,即视为放弃积极分子身份,后续不再为其办理相关入党材料或手续。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基础上,党支部举行入党公开答辩,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党委备案通过时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下情况不得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1. 入党积极分子党课结业证超过3年。
2. 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前期所有入党材料有不齐全、不规范的情况。
3. 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本科生综合成绩排名后20% 或 有必修课程未通过 或 评选前一学期内有违纪行为 或 上一学期内青年大学习参学比低于85%。(备注:对于特殊情况挂科或成绩排名靠后,但在其它方面表现优秀,且思想积极,政治立场坚定的同学,可单独采取PPT答辩的方式,进行发展对象选拔资格的认定,答辩委员会由党支部指导老师、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党员代表、班级同学代表组成)
4. 未参加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征求党内外党员、群众对申请入党人的意见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个别访谈,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本科生一般可向辅导员老师、班干、室友了解,研究生可向导师、辅导员老师、班干、师门成员征集。
(二)开座谈会,找若干熟悉发展对象的党内外党员、群众集体座谈,座谈对象应涵盖拟发展对象的舍友、班长、团支书、班级普通同学代表,座谈人数不应少于10人。
(三)民意测评,将需要了解的内容印制成表,发给有关群众征求意见。
(四)进行公示,将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等,通过新闻网站、宣传栏等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公布。
座谈会记录要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在档案中。征求党内外党员、群众意见原始记录要如实记录在《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前党员、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xi],并总结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写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的“群众意见”栏。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xii]。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综合政治审查报告[xiii]。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目前有处分未撤销或一学期内受过处分的同学。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如何以实际行动向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靠拢、《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合格者颁发发展对象党课培训结业证书[xiv]。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然后再报上级党委预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以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xv]、《自传》[xvi]。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因此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进行发展对象的选拔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在一周以内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现实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组织员老师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该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应当在党委审批通过后。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同时学院党委也将对预备党员进行统一的预备期培训,预备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xvii];进行转正前的理论知识测试和转正答辩;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并报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支部应及时联系学院党委将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各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党员(特别是中共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党员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同志,先报学院党委审核。学院党委审核后,对于确实不予承认身份的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各党支部对转入的中共预备党员(仅针对转入我校时,预备期不满一年),首先联系原党组织协助出具该同志的预备期综合现实表现材料,同时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思想汇报等入党材料归档,交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统一递交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年终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做好支部内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重视从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学院党委将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支部年终考核结论相挂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将对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学院网站进行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发展学生党员过程中,确定是否具备预备党员的条件,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该同志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党内外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投票结果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南交通大学我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20年10月发布)作废)。